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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南南北

LinuxSir 版权制度[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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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2 01: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tr:开源软件和自由文档的许可证,第二部分:OPL

Published on ONLamp.com (http://www.onlamp.com/)
http://www.onlamp.com/pub/a/onla ... licenses_part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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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Source and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s, Part 2: The Open Publication License
by Andrew M. St. Laurent, author of Understanding Open Source and Free Software Licensing
10/07/2004

转载并翻译自 onlamp 网站,译文遵循 GNU FDL,仅正文部分可自由修改,重发布时正文之外的部分必须同时原样发布。译者对未告知作者表示歉意,但对误读的后果表示不负责。

开源软件和自由文档的许可证,第二部分:OPL
(作者 Andrew M.St.Laurent (http://www.onlamp.com/pub/au/1838 ),其他作品有《Understanding Open Source and Free Software Licensing》(http://www.oreilly.com/catalog/osfreesoft/ ))

正文开始

开源许可原则通常总之与软件开发相联系,这样做也有充分的理由。开源与自由软件许可这一理念应用于软件时,取得了巨大成就:“开源” 特指软件源代码的开放,使其可以编辑,复制和修改。

正如第一部分中讨论的那样,开源原则对于文档或其他非软件作品并不能轻易地套用。但是,有一系列的许可证和项目致力于将开源和自由软件许可证应用于这些作品。在我的书 《Understanding Open Source and Free Software Licenses》中,我提到了 Creative Commons,一个抱负不凡的项目,它的目的是将开源开发的力量运用于多种多样的作品中,包括音乐,食品,美术,也包括文档。在第一部分中,我分析了 GNU 自由文档许可证 (FDL),那是根据 GNU 许可思想制定的许可证——允许对这样的文档自由修改和重发布,只要重发布的版本 (无论是否修改过) 都依然遵循 GNU FDL。

本文中所提到的许可证,以及本系列文章中的第三部分提到的那一些,它们的原则与 BSD 或 MIT 许可证类似,不为被许可人强加 “互惠性” 的义务。也就是说,被许可人不需要在重发布原始作品或修改版本时,仅使用授予他们重发布或修改的权力的许可证。本文中将提到开放出版许可证 (OPL),最初是为了应用于软件手册,但也可以用于其他类型的文档。接下来的第三部分将提到开放游戏许可,最初是为一组文档特别制订的:系统参考文档 3.5 版本 (SRD v. 3.5)。这些文档叙述了原始的第三版 “龙与地下城“ 游戏系统的基础结构。TSR, Inc. 创建了这个游戏系统,后来被 Wizards of the Coast 收购了。

开放出版许可证

开放出版许可证由 Open Content 制定。除了基本的许可证条款之外,它提供了一些 “实践推荐条款” 和一些选项,使得可以对许可证赋予的权力进行进一步的限制。

开放出版许可证的 “标准” 形式 (也就是说,没有任何附加限制,下文将详述) 与上面提到的 “学院派” 软件许可证例如 BSD 或 MIT 许可证很相似。此版权控制下的作品必须保留原始的作者和发行者,尽管事实上,获得许可的人可以行使版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力,并且不要求衍生作品以同样的许可证发布。

尽管 OPL 既简洁又容易理解,但是它存在着严重的二义性,权衡之下也许不应使用它。下面将详细讨论这些潜在的问题。

许可证的第一节描述了基本的和批量的权力授予。为了表示某特定的作品遵循开放出版许可证,此作品应当随版权通告之后包含一个声明。例如,某个假想的作品 《The Frog-15 Manifesto》可能会附带一个这样的通告:“The Frog-15 Manifesto is copyright 2004 by Rick Jones. This material may be distributed only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forth in the Open Publication license, v. 1.0.” 。我们这里讨论的 1.0 版附于文后,参见附录 A

在基本形式中,允许重发布作品,包括商业化的重发布,也允许发布作品的修改版本,只要满足特定的附加限制。作品可以原样发布,只要在所发布的内容中显示 OPL 本身,或是对 OPL 的引用 (就像前一段中描述的那样) 就可以了。如果作品以未经修改的电子方式发布,这实际上是仅有的限制。

如果作品以打印的书籍方式发布,作者和发布者的名字以及作品的标题必须出现在书的所有外表上,包括可能的前封面和后封面,以及书脊。以电子或其他非打印的方式发布的作品不需要满足这些要求。作品可以与采用其他许可证的作品集成在同一份媒介上发布,只要集成后的作品包含一份声明,表示其中包含了 OPL 覆盖之下的作品。

许可证的第二节仅仅表示许可证之下的作品的版权总属于版权所有者,第三节包含一些下面将详述的法律上的要点。

根据第四节,可以创建并重发布作品的修改版本,但是必须满足特定的附加限制。修改版本中必须标识作出修改的人,以及作出修改的时间。必须包含对原始作者和发行者的感谢,以与 “通常的学术引证惯例” 相一致——这是一个有潜在的二义性的要求。可以给出原始未修改的文档的位置——这又是一个有潜在二义性的要求。最后,未经许可,不能使用原始作者的名字来暗示其对修改版本的认可。值得注意的是,OPL 不阻止将修改版本的作品以更有约束性的许可证来发布,即使是私有的许可证。也就是说,只要修改版本满足了那些相对很细微的限制,那么可以不开放,也可以禁止他人再修改。

在第三节中,许可证包含两处法律上的要点,一个是拒绝做任何担保,包括不对侵权担保;另一个是宣称许可证的条款是可分割的:如果法院发现许可证的一或多处条款无法强制执行,那么将 “分割“ 可以强制执行的那一些,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时不考虑那些无法强制执行的条款。

上面描述了 OPL 的基本内容。下面我们看看其他章节。

剖析许可证的剩余部分

许可证的第五节,“实践推荐条款” 包含一些无约束力的条款,不要求获得许可的人去做,但是它们 “来自重发布者,推荐重发布者去做”。有三种这样的条款:首先,获得许可的人应当在重发布作品前 30 天之内通知作者,使得作者可以提供作品的更新版本;其次,应当清楚地标识出修改版本中的实质修改,可以在正文中或附录中作出;最后,作品的作者应当获得原始作品或修改版本所发布的硬拷贝。是否遵循这些推荐条款由获得许可的人决定,因为这不是许可证要求的内容。

第六节命名为 “许可证选项”,列出了可以通过在许可证之后,或是在对许可证的引用之后,包含附加的文本,添加到 OPL 基本形式中的选项。有两个这样的附加选项。首先,许可人 (通常是作品的作者) 可以限制修改版本的重发布,只要添加这样的说明 “Distribution of substantively modified versions of this document is prohibited unless prior permission is obtained from the copyright holder”;其次,许可人可以限制被许可的作品的商业出版,只要添加这样的说明 “Distribution of the work or derivative of the work in any standard (paper) book form is prohibited unless prior permission is obtained from the copyright holder”。

最后,是一个 “策略附录”,“不属于许可证的一部分”,给出了如何订阅开放出版作者的邮件列表的指示,以及询问有关许可证的问题时的联系方式。这一部分也表示,作者可以在 OPL 之外添加自己的许可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不比 OPL 更具限制性。

许可证包含的问题

开放出版许可证是非常易于理解的,它的意图也是很好的。但是它包含了严重的问题,作者应当仔细考虑采用其他许可证。

首先,最严重的问题是 “许可证选项” 一节。向作品中对许可证的引用添加一段,看起来很容易,但是如果某个作品中同时包括了许可证和对它的引用,那么就会带来混乱。例如,《The Frog-15 Manifesto》的作者不愿看到从自己的文档中产生衍生作品,于是在作品中包含了下面的引用:“The Frog-15 Manifesto is copyright 2004 by Rick Jones. This material may be distributed only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forth in the Open Publication license, v. 1.0. Distribution of substantively modified versions of this document is prohibited unless prior permission is obtained from the copyright holder.”。但是,Jones 将许可证的全部文本也包含进来,作为自己的文档的附录,包括第四节,这里明示允许创建修改版本。那么,将来可能出现被许可人没有仔细阅读引用部分,甚至根本没有阅读的情况,他会假定自己有权自由修改这份作品,于是就违反了作者的本意。

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创建本质相似但不同的许可证,每一种都进行裁剪,保留作者想要赋予的那些权力。Creative Commons 系列的许可证就是这样做的。OPL 试图不使用单独的许可证而实现这种结果,但是创造了混淆的可能性。

第六节提出的两种选项也包含二义性或限制,不鼓励使用它们。第一个选项,刚才讨论过的,要限制被许可人创建衍生作品,但只限制了对作品 “实质上的修改”,所谓对 “文档的语义内容” 而非 “仅仅是格式或对拼写的纠正”。尽管初看上去非常清楚,但是这种 “实质上的修改” 的定义具有危险的二义性。例如,只使用作品的一节,是否构成 “实质上的修改”?类似的问题还体现在另一些潜在的衍生作品中,例如重新组织许可下的作品,合并其他文本但不修改原文中的任何文本等等。这些作品,按理说,没有改变 “语义内容”,但是无疑将改变原始作品。

第六节的第二个选项,限制对作品或衍生作品以标准的书籍形式进行商业的出版,也带来了二义性。作者也许想阻止开发作品的商业价值;但是即使包含了这个选项,按理说,被许可人也可以在杂志中重印它。另外,被许可人无疑可以重印和重发布电子格式的文档。使用 OPL 并想阻止这些行为的作者在理论上可以添加另外的声明,禁止如此使用。但是,这个选项将带来 “修订版” 的许可证,超出 OPL 的要求,因为 “策略附录” 中禁止使用比 OPL 更有限制性的附加条款。这种情况下,作者使用其他许可证也许会更好。

在许可证正文中包含 “策略附录” 和 “实践推荐条款” 也带来了重大的问题:它们都不是许可证的一部分,但是包含在其中的条款会使被许可人混淆。“策略附录” 不包含实质内容,但是授予开放出版的作者含有二义性的权力:包含自己的许可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不比 OPL 更有限制性。这个许可本身创造了真正的二义性,假如作者确实添加了更有限制性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实践推荐条款” 内容过于详尽,看上去像必要的内容,至少有些被许可人会这样去错误地理解它,可能决定不去使用它们。这样的推荐条款放在 FAQ 中或其他解释性的文档中会更合适,但是不应包含在许可证之中。

最后,OPL 并未充分描述如何处理产生修改版本,或是将多个 OPL 许可下的文档包含在同一媒介上,例如文章的选集等。GNU FDL 和 Creative Commons 许可证对这些问题处理得更清楚。OPL 在选集的问题上确实存在着二义性。第三节允许包含许可下的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与其他类型许可下的作品包含在同一媒介上。这样的集合,包括许可下的作品,看上去像是一个选集。但是,第四节,将 “选集” 包含在 “衍生作品” 的列表中,这种二义性带来了问题:使用许可下的作品应当遵循第一节相对较少的限制,还是第三节较多的限制?

结论

总之,尽管在某些情况下 OPL 不会有二义性,但是它的二义性太多,在开源文档项目中不应使用它。

正文结束

In the conclusion to this three-part series on open source and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s, Andrew will break down the Open Gaming license. Stay tuned.

Andrew M. St. Laurent is an experienced lawyer with a long-time interest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rticularly software licensing.

In August 2004, O'Reilly Media, Inc., released Understanding Open Source and Free Software Licensing.

    * Sample Chapter 2, "The MIT, BSD, Apache, and Academic Free Licenses," is available free online.
    * You can also look at the Table of Contents, the Index, and the full description of the book.
    * For more information, or to order the book, click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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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2 22: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tr:开源软件和自由文档的许可证,第三部分:O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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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Source and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s, Part 3: The Open Gaming License
by Andrew M. St. Laurent, author of Understanding Open Source and Free Software Licensing
11/04/2004

转载并翻译自 onlamp 网站,译文遵循 GNU FDL,仅正文部分可自由修改,重发布时正文之外的部分必须同时原样发布。译者对未告知作者表示歉意,但对误读的后果表示不负责。

开源软件和自由文档的许可证,第三部分:OGL
(作者 Andrew M.St.Laurent (http://www.onlamp.com/pub/au/1838 ),其他作品有《Understanding Open Source and Free Software Licensing》(http://www.oreilly.com/catalog/osfreesoft/ ))

正文开始

正如本系列的第一和第二部分中讨论的那样,开源许可原则通常是,但不唯一地,与软件相联系。这些原则也许对非软件的作品,例如文档,不能轻易套用。

但是,有一系列的许可证和项目致力于将开源和自由软件许可证应用于这些作品。在我的书 《Understanding Open Source and Free Software Licenses》中,我提到了 Creative Commons,一个抱负不凡的项目,它的目的是将开源开发的力量运用于多种多样的作品中,包括音乐,食品,美术,也包括文档。在第一部分中,我分析了 GNU 自由文档许可证 (FDL),那是根据 GNU 许可思想制定的许可证——允许对这样的文档自由修改和重发布,只要重发布的版本 (无论是否修改过) 都依然遵循 GNU FDL。在第二部分中,我分析了开放出版许可证 (OPL),它的做法与 BSD,MIT 以及其他 “学院派” 许可证类似。

本文是第三部分,也是系列中的最后一篇,描述了开放游戏许可证 (OGL) ,这个许可证设计用来开源许可龙与地下城角色扮演游戏的特定部分,以及两篇相关文档 d20 System Trademark License 和 d20 System Trademark Guide Version 5.0。

与在我书中提到的开源和自由软件许可证类似,OGL 也设计为面向某个 “应用”。Wizards of the Coast (WoTC),龙与地下城游戏系统的设计者 TSR, Inc. 的继承人,将 OGL 应用于称为 “系统参考文档” 的内容。系统参考文档 (SRD) 实际上是对 WoTC 龙与地下城游戏 3.5 版的游戏规则的摘要。SRD 提供了被 WoTC 称为 “d20 系统” 的角色扮演游戏中,几乎所有的要素。d20 系统实质上等同于 D&D,但是缺少描述在游戏世界中创建角色和提升等级的规则,也不包含与单独的战役相关的特性,例如特定的角色,神造物或人造物等等。

按照 d20 系统概念 FAQ,WoTC 创造 OGL 和 d20 系统概念,是为了限制大量出现基于不兼容的游戏系统的桌面角色扮演游戏。WoTC 敏锐地发现,尽管功能全面,易于理解的游戏规则对于桌面角色扮演游戏非常重要,但是这些规则并不是玩家玩游戏的目的。这些游戏的真正吸引力在于每个作者在角色、设定和战役中,传递的那种神秘和冒险的感觉。OGL 与 d20 系统的目的是创造一个标准的规则集合,使得玩家可以享受不同的作者的作品,但是不必费力去重新学习一个完整的游戏系统。这个想法并不新颖:例如,Steve Jackson Games 公司在八十年代就有了 Generic Universal Role Playing System (GURPS),并且不断发展。尽管有各种 “通用的” 游戏系统,甚至还有各种开源的角色扮演游戏,d20 系统无疑是最重要的,因为它授予了商标的使用许可:D&D 第一个获得了许可,它依然是现有角色扮演游戏中最重要的。

OGL 与 d20 系统得到了一定的成功。尽管还有大量有竞争力的游戏系统,但是很多出版者都为自己的作品标上了 d20 系统的商标,已付印的作品有数百种。

OGL 本身,是一个相对简单的协定。附加的限制包含在 《d20 系统商标许可》《d20 系统商标导引》 中,下面将详述。

大致上,OGL 允许在创建和发布依赖于 SRD 游戏规则的游戏,或是对 SRD 进行修改后的变种时,使用 SRD 包含的知识产权。与之相对,d20 系统商标许可与相关的 d20 系统商标导引,为使用 d20 系统标识商标的作品的内容和特性提出了限制。这样的作品可以扩展,但不可以修改 SRD 中的基本游戏规则。另外,使用 d20 系统标识商标的作品不得描述角色的创建或提升等级。为了可以创建角色 (至少根据已出版的作品中描述的过程),玩家必须依赖于 WoTC 自己的作品,也就是 WoTC 的玩家手册。(?)

OGL 第一节是 “定义”,许可证的前言表示,许可证本身版权归 WoTC 所有。定义一节是许可证中最重要的一节,关键词汇的定义事实上控制了许可证的每个方面。

第一个定义是 “贡献者”,也就是将自己的知识产权置于 OGL 之下的人。在 d20 系统的例子中,WoTC 是 TSR 以及 D&D 创造者和很多贡献者在利益上的继承人。下一个定义是 “衍生材料”,这个定义与我们在版权法中使用的 “衍生作品” 本质上是相同的,实际上指任何基于原始作品的衍生作品,或是修改版本。“分发” 意味着以任何形式重发布作品,包括出售,出租和广播。

第一节也定义了对于 d20 系统和 d20 系统商标许可证至关重要的两个名词:“开放游戏内容” 和它的疵?“产品标识”。“开放游戏内容” 是说作品的一部分,包含且仅包含游戏的规则。“产品标识” 则是说所有其他内容:角色,地图,战役,冒险,名字,描述,独一无二的物品,邂逅,对话——任何使游戏独一无二,令人愉快的内容。在 d20 系统的情况下,WoTC 指明 SRD 的任何内容都是 “开放游戏内容”。在 D&D 空间中的任何其他东西都是 “产品标识”,并不在 OGL 许可下。这些名词如何应用于他人创建的作品,将在下面详述。

第一节中对 “商标” 的定义与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实质相同。商标是一个标识,通常是名字或是徽标,独一无二地标记了一个特定的作品来自特定的生产商。第一节将 “使用” 定义为对作品的格式化,编辑或修改,从而创建刚才提到的 “衍生材料”。“发布” 也被归结为使用的一种形式。最后,第一节定义 “你” 为被许可人。拥有此类定义章节是开源许可证的特性。

第二节是许可证的关键内容,它的全文如下:
“2. The License: This License applies to any Open Game Content that contains a notice indicating that the Open Game Content may only be Used under and in terms of this License. You must affix such a notice to any Open Game Content that you Use. No terms may be added to or subtracted from this License except as described by the License itself. No other terms or conditions may be applied to any Open Game Content distributed using this License.”
这一段说了三件事。首先,开放游戏内容要想名副其实,必须包含一个通告,声明开放游戏内容置于 OGL 之下。其次,被许可人要 “使用“ 任何开放游戏内容,包括重发布 WoTC 创建的原始内容,必须包含这样的通告,并服从 OGL 的条款。这对于基于 OGL 之下的材料创作的衍生作品以重要影响。由于必须包含这样的通告,并且将 OGL 应用于所 “使用” 的内容,并且因为 “使用” 包含了基于原始内容创建衍生作品,那么任何修改版本,扩展,翻译都必须置于 OGL 之下。这是第二节的本意,看起来也是 OGL 起草者的目的,至少是某个从 GPL 中获得了灵感的起草者的意图。

因此,如果有人扩展了 SRD 中的开放游戏内容 (例如,修改战斗时的规则),这样的扩展在 OGL 限定下,必须置于 OGL 许可之下。作者不能将这个扩展以 OGL 之外的许可证发布,包括私有的许可证。

第三节,不能对 OGL 作出修改,除非由 OGL 自身作出 (第九节将详细讨论),不能对以 OGL 发布的开放游戏内容附加条款或条件。这些要求的目的在于禁止在 OGL 之上引入任何限制,例如要求被许可人向许可人付费等等。这与 GPL 第六节的某条款类似。

OGL 的第三节仅仅表示使用 OGL 之下的作品构成了一个协定,受 OGL 条款的限制。第四节是 OGL 之下权力的获取:只要同意 OGL 条款,根据 OGL 的条款和条件,被许可人可以使用 OGL 之下的作品,无须向许可人付费。

第五节鼓励被许可人以 OGL 发布他们原创的作品,或者他们有权修改许可的作品。如果并非作者原创,也不能修改许可证,那么重发布这样的作品将违反 OGL,这样将终结贡献者在 OGL 之下获得的权力,第十三节将详述。

第六节要求重发布 OGL 之下的材料时必须包含合适的版权通告。也就是说,如果被许可人重发布 SRD 的副本,版权通告必须包含 WoTC 对 SRD 的版权声明。如果被许可人包含了自己的扩展或修改,那么必须对扩展或修改作出自己的版权通告。

第七节处理 “产品标识”。正如前面所说,这一节禁止 “使用” 任何 “产品标识”。不但如此,它还禁止被许可人声明作品与任何其他包含开放游戏内容的作品兼容,除非按照一个专门的,单独的协定。这一点将在下面结合《 d20 系统商标许可》详述。

第八节要求被许可人在发布同时包含开放游戏内容和被许可人自己的产品标识的作品 (实际上任何作品都是这样) 时,必须用灰色背景的文本框或类似方式标记出作品中,属于开放游戏内容的部分。

第九节赋予 WoTC 在合适时更新 OGL 的权力。这样任何被许可人都可以按照任何版本的 OGL 来确定自己的权力。这样做可能使 WoTC 之外的许可人感到不安,但是尽管 WoTC 根据 OGL 获得了如此巨大的权力,它也不见得会去修改 OGL,伤害其他许可人的利益。

第十节仅仅表示,必须在每份 OGL 下的作品中附带 OGL 的副本。第十一节表示,贡献者 (当然包括 WoTC) 的名字不能用于 OGL 下的作品的营销,除非有贡献者的许可。

第十二节表示,如果出现由于法律或法庭判决的原因,对于某个作品,OGL 的任何条款都无法实行,那么这个作品不得在 OGL 下发布,实际上无法再发布。这与 GPL 的第七节相似,目的在于防止破坏 OGL 的开源理念的恶意发布。例如,法庭可能判决,作为侵权的补偿,某个 OGL 之下的作品重发布时,必须向被侵权方付费 1 元。即使发布者愿意收取这些款额,购买这也愿意付费,OGL 也禁止他们这样做。因为任何使用费都将违反第四节,第十二节禁止了所有这样的发布。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再发布这份作品。不付费的发布将违反法庭的判决;付费的发布将违反第四节。第十二节给出的解决办法就是禁止所有情形下的重发布。

第十三节处理终止关系。如果被许可人无法满足许可证中的任何条款,当被许可人违约 30 天后,那些权力就自动终止而无须通告。与 GPL 类似,第十三节规定了终止关系之后,合法转授的许可依然有效。例如,如果 WoTC 将 OGL 之下的作品授权给 A,然后 A 将作品授权给 B,C 和 D,那么即使 A 违反了 OGL,权力关系终止,B、C 和 D 的权力依然保留,只要他们仍遵循 OGL。

第十四节处理 “重组”,这是当法庭修订一份合约,使之达到法庭认可的那种目的的过程。这一节允许进行此类重组,但仅在为使某一节可以强制执行时,才可以这样做。这一节对于商业合约很常见。因为这是根据协定作出的修改,因此并不与第二节对 OGL 的修改限制相抵触。(?)

第十五节是第六节提到的版权通告,必须包含在任何发布中。

OGL 精确而清楚地描述了什么是,什么不是 “开放游戏内容”,以及对修改和发布此类作品的限制。被许可人被授予了多方面的权力。被许可人可以修改开放游戏内容,来适应自己的目的并重发布,虽然只能在 OGL 之下发布。被许可人可以自由地将开放游戏内容,无论是否修改过,与自己的产品标识一起合并到自己的作品中,并且可以确认自己的产品标识将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作者也许会担心 OGL 第七节有关商标的使用限制。这些限制甚至禁止宣传被许可的作品与 d20 系统或 D&D 系统兼容。这样做为市场化的作品重发布带来了明显的阻碍。但是,假如创造者自己不能这样描述自己的作品,顾客怎么会知道某个特定的作品 (某个冒险或战役) 是为了与 d20 系统和 D&D 兼容而设计的呢?

这个问题由 《d20 系统商标许可证》和相关的 《d20 系统商标导引》来解决,它们是不同的协定,授予不同的权力。它们是非常宽泛的文档,应当在单独的文章中讨论细节。因此,在这里只简要的提一下。

《d20 系统商标许可证》概括起来,实质上授予了被许可人在作品 (当然,必须是 OGL 下的 SRD 的衍生作品) 中使用 “d20 System” 徽标和名称,以及使用 WoTC 许可的其他商标来表示兼容性。作为交换,被许可人必须同意遵守特定的质量标准和其他限制。如果被许可人无法满足这些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许可人必须在得到 WoTC 通知的 30 天内解决违约的问题。如果被许可人无法解决,那么将失去协定赋予的所有权力。

质量标准和其他限制在 《d20 系统商标导引》中加以描述。质量标准禁止任何被许可的作品包含过多的图片色情、暴力或任何激起对真实世界少数人的偏见的文本或图片。WoTC 拥有所有这些标准的决定权。

导引中,如前所述,也禁止对角色创建或等级提升的描述。这样是为了保留 WoTC 在 d20 系统的这一部分中的垄断地位。导引中包含特定的 “游戏已定义名词”,全部是与基本的游戏规则有关的。作为使用 d20 徽标 (以及其他) 的条件,被许可人必须放弃修改或扩展任一 “游戏已定义名词” 的权力。这个要求最明显的目的是在所有 d20 许可下的产品中保留兼容性。导引不仅允许,而且要求 d20 系统徽标必须显示在所有被许可的产品中。某些对 WoTC 作品的引用是被许可的 (例如,引用玩家手册或是地下城主导引的章节),而其他引用是强制要求的。在前封面以及后封面,被许可人必须清楚地标识出作品引用了 WoTC 的作品 “the Dungeons & Dragons Third Edition Core Books“ 或是 “the d20 Modern Roleplaying Game”。

最后,导引中禁止了任何交互式游戏被许可使用 d20 系统徽标。这样实际上禁止了在商标许可下创建任何电脑游戏软件。这是因为 WoTC 与电子游戏制作者签署了独占的协定。

导引中的要求对于那些仅使用 OGL 的人当然不适用。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修改和扩展 SRD,使它成为自己战役的基础,将自己的作品出售而不必在意导引中的质量标准,也不必在乎对 “游戏已定义名词” 的修改限制。但是这时,被许可人不能在营销时表示自己的产品是 d20 系统的产品。

OGL 是一个有趣的实验,将开源原则应用于软件之外的领域。它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成功,很多 (OGL 和商标许可证的) 被许可人都选择了发布基于 d20 系统的产品。但是,为搞活桌面角色扮演游戏市场,它的作用还有待验证。

正文结束

Andrew M. St. Laurent is an experienced lawyer with a long-time interest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rticularly software licen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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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2004 O'Reilly Media, Inc.

后记:
这一篇翻译得佶屈聱牙,几乎就是照着 stardict 抄下来的
回过头看看,还是 FDL 最好。虽然作者推崇 CCL,但是过于详细的版权通常会出现漏洞,不如 GNU is Not Unix 这种递归定义有效。
另外,译文的许可方式一般遵循原文,但是因为这里不知道原文的许可方式,甚至不知道原文作者是否允许翻译,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互联网什么什么法规,默认是可以转载的,那么就默认是可以翻译的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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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5 update:
经过这段时间的了解,我觉得 cc 比较适合 linuxsir 的需求。creative commons 有 6 种许可,而其中最适用的是 by-nc-sa 。by 是指必须感谢原作者,nc 表示不得用于商业,sa 则是衍生作品必须遵守相同的许可,还有一个 nd 是不得制作衍生作品。

1. linuxsir 可以默认使用 by-nc-sa ,在用户注册时即加以说明,如果用户发表的文章没有另外声明所使用的许可,那么就默认使用这一个。用户可以使用完全私有的许可,但是不推荐这样做

2. 既然是 by-nc-sa 那么转载时必须包含原作者信息与最初发布者的信息。这时,发布者就是 linuxsir.cn,这样就解决了北南兄的第一条,也解决了我“谁是作者”的疑问

3. 另外,cc 允许原作者对特定的对象开放某些权限,这样在合适的时候,作者可以在传统媒体上发表文章并获取报酬,不必征求论坛所有用户的许可,这就是北南兄的第二条,也免去了使用双重许可的麻烦

4. 处理合作问题有详细的规定,允许将 cc 与其他许可下的文档合并,但是要标明哪些是 cc 的。这就是北南兄的第三条

5. 处理衍生作品也有详细的规定,sa 和 by 保证了知识和作者信息都可以延续,这方面是 cc 许可的重要内容。不过,是不是会象 OPL 那样搞得不变章节比有用信息都多,还得仔细研究

6. 大规模转贴没必要通过这里限制,因为版权应当是针对文章的,而不是针对论坛的。另外,谁也无法精确定义它。假如整个网站做了个镜像,那么管理者有权代表分散的作者去交涉。这好像是“与其他类型的许可处于同一媒体”的情况?

--
因为知道了著名的 LDDv3 使用了 cc 的 by-sa 许可,有点被惊呆了的意思——几乎没有什么限制了,Oreilly, 作者们还有 LWN 靠什么挣钱呢?后来才知道 LDDv2 用的是 FDL,并且发现周围的 blog 使用 cc 的人越来越多,那么为什么不能在论坛中用它呢,道德与法律都有明文约束,又不是太苛刻 (FDL 禁止作者附加更多限制,而 cc 允许作者单独授予更多权利)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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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6 00: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的理解是印刷出版权是板权下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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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5 13: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creativecommons.cn/

发现 Creative Commons 的中文网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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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 20: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 by xemacs
我的建议是:

注册时要求填写更多的信息,而且对会员资料进行人工审核,确定真实信息,如果可能,考虑定期对信息进行更新;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关闭发贴权利,并且示众,多次不改者,逐渐加罚。

-----------------------------------------------------------------------------------------------
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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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6 09: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转贴注明作者和来源,对作者是尊重,对自己是方便(查找出处方便,再到来源处看其它文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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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 09: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支持!

我们不但要尊重有贡献的会员,更要自己多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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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01: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南大哥,为什么我的ID不可以发帖呢 ?    如何获取权限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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