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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on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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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8 09: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 by zonzi

2006 free跟2006 powerpack有哪些区别?
而根据中国法律,盗版者可以判处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愿意冒坐七年牢的风险去使用,我当然不干涉你们的决定,当然,我建议你们三思而后行!


只有卖非法复制的软件才犯罪,使用不犯罪,只是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
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
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
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
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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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8 09: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版权法和专利法等在各国基本上是差不多的。

实际上 GNU/Linux 发行版可以存在包含专有软件,如果这样的话,这个发行版整体来说就可以说是一个被 “污染” 的版本,就不再是自由软件了,和微软的东西并无本质区别。

关于 “盗版” 这个词,可以参看
http://www.gnu.org/philosophy/words-to-avoid.html#Piracy



... 这个恐吓程度还可以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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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8 17: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要打瞌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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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31 08:48:36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 by 北南南北
那是。现在明白了。。。哈哈。。。
目前国内大多Linux版本会不会有这样的问题???



不错的议题。已经整理部份到 首页上了。。

http://www.linuxsir.cn/main/?q=node/143

国内的版本要比国外的问题要少得多
原因如下:
-国内linux的销售对象就只限于国内,所以不需要考虑英美法,(明显不在英美法范围内操作)只需在中国打通关节就够了
-gpl条款目前只存在英文版/日文版/捷克文版,如果只在国内操作的话,明显不需要懂得这些语言,对于国内的发行版来说,不是不想遵守条款,而是找不到任何软件条款
当然一般如果想处理这种情况的办法是,自由软件组织先委托一个中国律师给他们写信,
1)委托律师:告知发行版的操作有问题,
2)发行版的回复就是,没有看到过任何他们看得懂的条款,请律师发个用中国官方语写的条款给他们,他们才能努力遵守
3)官方gpl中文版的出现,发给那些发行版,那些发行版想办法遵守
或者直接打官司(花费巨大,没有一方会乐意这么做,在损失巨大的情况下),法院要求一个中文版本的合同,否则法院负责翻译那些条款(在自由软件放心让他们翻译的情况下),但是打这种官司的后果往往是,因为一方之前没有发放官方语言的条款,所以只能和解,将来再不遵照条款,就要赔偿损失。
问:不懂法律就能犯法?
答:这是不能的,因为中国法律有中文官方语版,保证了人人都有理解的能力以及大力推广法制教育。
问:不遵守合同条款是怎么个概念,和犯罪有些什么关系?
答:因为合同条款五花八门,法律条款是数量有限的,而且常用法律条款基本都有官方或者案例来解释,所以在合同方面,各方只能以自己的理解为依据,如果存在分歧的话,一般试图协商/沟通,如果有案例的话,直接使用案例来协商,协商后还没有解决那些分歧的话,只能打官司,让法官来裁判哪方有理,打官司的结果是未知的,任何一方都可能有理,也很有可能两败俱伤,所以一般都会尽力避免。
另:法制教育一般也是在一些案例的基础上告诉大家什么行为是犯法行为,会被怎么判,一般法律条款也是包含在宣传这些案例的某处,也就是在现实例子中包含一些理论。当然如果关于合同也有这些案例的话,也能被拿出来大力宣传,没有现实例子,光靠理论是没人能懂的

如果中国法院能用英文打官司的情况下,双方直接用英文打官司,当然这个时候也就能体现法律面前中国人不是人人平等的,请个母语英语的任何人都要比请个母语中文的大律师强。所以大家如果英文好的话,合同用英文写是绝对有优势的
结论:
问:合同需不需要遵守?
答:需要
问:找不到合同怎么办?(试想大家如果看不懂英文的话,连合同这两个字都是英文的,哪里去找合同啊?)
答:
1)最好在所有文件里能够找到一个在中国地址,直接用中文写信去问怎么能把自己比较看得懂的合同找到(对于中国人来说,中文的)
2)如果在中国的地址不存在的话,有两种情况:
2。1)非用不可,那就只能先用起来再说,等到出现了官方语言合同时再补上,毕竟双方的意愿是合理使用而不是打官司这种劳民伤财的事(律师另论),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不按照合同办事的情况下,最先做的就是沟通,如果出现分歧的话,设法协商,打官司是不得已的行为。
2。2)不是必须使用的,那就等到官方语言合同版本出现时,根据合同条款使用。
或者根据“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认为“有罪”的不要用,认为“无罪”的就用

据说红旗有段时间没有开放源代码,这种操作也没有问题
但毕竟开放源代码软件还是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社区的,所以得到社区的信任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本文的主要目的是
大家看非母语合同时要注意,有些外文词很有可能不是你们想像当中的意思,千万不要自做聪明,后果很有可能是灾难性的。我认识很多技术人员看有些英语的技术文档都很有问题,都是因为只有一两个小细节看不懂就无法应用,因为无法应用,所以他们看不懂的地方就马上显示出来了。这些非技术性的文件很有可能也是这样,有一两个小细节因看不懂而被忽略是非常危险的,而且还很难象技术性文挡那样可以马上找到哪里存在理解问题,所以很有可能是颗定时炸弹,请管理员制止这些存在问题的,误导性的言论,等中文官方版本出现时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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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1 11: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zonzi钻到牛角尖里去了。
我还是那句话,你不能因为看不懂合同条款就可以违反合同,你可以选择不签那份合同,在这里就是不要用GPL的软件。正如你不能因为不识字就可以违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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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31 13: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 by windrose
zonzi钻到牛角尖里去了。
我还是那句话,你不能因为看不懂合同条款就可以违反合同,你可以选择不签那份合同,在这里就是不要用GPL的软件。正如你不能因为不识字就可以违法一样。

不识中国字是没有尽一个中国公民的义务,违法应该一样处罚。
识英文字就不是中国公民的义务了,更何况看懂英文的法律性文件了。
这当中有性质性区别。
更何况我从来没有说过要违反合同,只是象自由软件组织一样,只是质疑一些人懂几个英文字,(看到free就当免费),来胡乱用中文来解释那些条款。
当然同时,我也对你既然看不懂那些条款,质疑所有用linux的人现在是不是严格遵守那些条款或者正在违反合同,建议你们等到出版了一个你完全看得懂的合同时再选择使用linux,不然的话,是很不负责的,很有可能违反那些协议,所以用的是盗版linux,而根据中国法律,盗版者可以判处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愿意冒坐七年牢的风险去使用,我当然不干涉你们的决定,当然,我建议你们三思而后行!从这个观点来看,不论是哪路法学专家的确会警告大家慎用linux(微软有软件界最庞大的法学专家团体,bill的老爸是华盛顿州最大的律师事务所老板,bill以前也是哈复大学法律系的,看看他们的说法就基本可以了,虽然他们的说法可能有些偏心,但其中有些说法的确很有可能是正确的)
我的观点是,大家自己对这些合同理解的东西现在还是自己收着吧,免得误导自己,误导他人,如果有人能够基本统一大家的观点,那就是自由软件组织出版的官方gpl中文版本,也只有那个时候,我们才可以请教中国法学专家怎么遵守这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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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1 13: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也没有规定认识中国字是中国公民的义务啊......[笑]

其实软件著作者、发行者可以在自己的 license 里面加入 GPL 的非官方中文翻译版本条款。虽然这套条款被声明为“仅供参考”,但如果被引入 license,那么就可以被视为属于 license 的正式内容的一部分了。著作者、发行者也可以把这套条款的标题改掉,换成自己的标题,并且对条款加以修改。

当然,修改过的 license 就不再是 GPL 了。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不作任何修改,直接使用非官方中文翻译版本GPL的 license 也不能算作是使用了 GPL。

无论怎样,只要 license 中是用中文书写的条款,就比使用外文的条款更有“power”。

这是一种降低风险的策略。因为对于 license 而言,没有人需要向 GNU 请求解释,除非那些书写了“符合GPL约定”但又不给出约定内容的,那样的风险就高了。

对于软件使用者而言,情况会是另一回事,因为他们只有接受或者不接受两种选择,所以还是看懂 license 条款再用比较好。还有些不怕风险的使用者,就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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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31 14: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 by 懒猫
法律也没有规定认识中国字是中国公民的义务啊......[笑]

其实软件著作者、发行者可以在自己的 license 里面加入 GPL 的非官方中文翻译版本条款。虽然这套条款被声明为“仅供参考”,但如果被引入 license,那么就可以被视为属于 license 的正式内容的一部分了。著作者、发行者也可以把这套条款的标题改掉,换成自己的标题,并且对条款加以修改。

当然,修改过的 license 就不再是 GPL 了。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不作任何修改,直接使用非官方中文翻译版本GPL的 license 也不能算作是使用了 GPL。

无论怎样,只要 license 中是用中文书写的条款,就比使用外文的条款更有“power”。

这是一种降低风险的策略。因为对于 license 而言,没有人需要向 GNU 请求解释,除非那些书写了“符合GPL约定”但又不给出约定内容的,那样的风险就高了。

对于软件使用者而言,情况会是另一回事,因为他们只有接受或者不接受两种选择,所以还是看懂 license 条款再用比较好。还有些不怕风险的使用者,就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了。

教育法:
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info1432.htm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其他见义务制教育大纲。
你的这种办法不见得降低风险,而且很有可能直接违反了gpl条款,况且原著者不一定懂中文,也不知道那些条款到底是什么意思,一般不敢冒这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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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1 14: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只适用于教育领域的。中国公民并不局限于在中国出生并且在中国受教育的公民呀。[笑]
另外,中国法律的漏洞也太明显了,副词中的“可以”“应当”,动词的例如“推广”。

不过对于我们这个论题来说,这也不是很大的问题了
-----------------------

不会直接违反 GPL 条款的。GPL 很明显允许相似的 license 出现,因为 GNU 的初衷就是这样。

举个例,假如路人甲有个 license,用英文规定接受并认可 license 的人不能吃猪肉、牛肉、鸡肉。那么,我把它拿过来,用中文翻译并规定:

情况一:规定接受并认可协议的人不能吃猪肉、牛肉。没说能不能吃鸡肉。

情况二:规定接受并认可协议的人不能吃猪肉、牛肉、鸡肉。

两种情况都不声明我这个 license 遵守路人甲的 license。这样,既无需要求路人甲解释,路人甲的解释也没有效用。因为 license 可以这样“翻版”,翻了过来后只能说这个 license 是我提出的 license,不是你提出的也不是他提出的。

如果我把这个 license 冠名为 “MPL”,并且使其具有稳定的法律效力(不会要找的时候找不到),那时你就可以直接在自己的 license 中说“遵守 MPL 约定内容”而无需列出 MPL 的具体内容了。

我觉得这样会相对比较折中,前提是你要对中文书写的条款非常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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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解释一下

刚才的例子中,我的 license 可以随我喜欢怎么用、用在哪儿,而且也只是我创立的 license —— 更重要的是,我没有声明我的 license 和 GPL 有关系。GPL 也只不过是 GNU 创立的 license,我们没有必要援引它。

使用 license 其中一个目的就是保护开发者和使用者双方的权利。如果 license 可能给双方都带来未知的风险且在 license 中没有条款被声明为用于解决这些未知风险的话,那又何必给自己添麻烦呢?  

展望一下未来,也许会有某个“中国洗手间联盟组织”创立了中文的 XXGPL 协定,然后公之于众。IT 界的软件团体都觉得这个 XXGPL 挺适合自己,那就拿去用吧。而且,解释机构变成了“中国洗手间联盟组织”,不再是 GNU。他们两者可以握手欢笑说“英雄所见略同”,但 GNU 没有资格解释 XXGPL,“中国洗手间联盟组织”也没有资格解释 G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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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想表达一下一些个人看法

现在的一些中国软件,甘愿冒着(或者不知道)法律风险用 GPL 协定来发布自己的软件或者作品,我有时觉得它们中的相当一部分只是想要一些“噱头”,目的是搭上“Linux 概念快车”,让自己的软件或者作品在“概念上”更出位。很幼稚的想法,希望不是这样。

另外,很感谢这个论题,也让我学习了很多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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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31 14: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 by 懒猫
那个....只适用于教育领域的。中国公民并不局限于在中国出生并且在中国受教育的公民呀。[笑]
另外,中国法律的漏洞也太明显了,副词中的“可以”“应当”,动词的例如“推广”。

不过对于我们这个论题来说,这也不是很大的问题了
-----------------------

不会直接违反 GPL 条款的。GPL 很明显允许相似的 license 出现,因为 GNU 的初衷就是这样。

举个例,假如路人甲有个 license,用英文规定接受并认可 license 的人不能吃猪肉、牛肉、鸡肉。那么,我把它拿过来,用中文翻译并规定:

情况一:规定接受并认可协议的人不能吃猪肉、牛肉。没说能不能吃鸡肉。

情况二:规定接受并认可协议的人不能吃猪肉、牛肉、鸡肉。

两种情况都不声明我这个 license 遵守路人甲的 license。这样,既无需要求路人甲解释,路人甲的解释也没有效用。因为 license 可以这样“翻版”,翻了过来后只能说这个 license 是我提出的 license,不是你提出的也不是他提出的。

如果我把这个 license 冠名为 “MPL”,并且使其具有稳定的法律效力(不会要找的时候找不到),那时你就可以直接在自己的 license 中说“遵守 MPL 约定内容”而无需列出 MPL 的具体内容了。

我觉得这样会相对比较折中,前提是你要对中文书写的条款非常明白。

这三条是根据宪法制订的,基本可以确定中国公民懂汉字,其他人作为少数人就是可以牺牲的(这种牺牲的概率很小),总是有些人会牺牲的
另:你说就这么简单的把洋文翻成中文,自由软件组织早有解释:
自由软件组织不承认这些翻译版本的原因就是,验证这些版本是非常困难而且昂贵的,(需要在这些国家里双母语律师的帮助),最惨的就是,只要有一个错误被忽略的话,对于自由软件组织来说将是灾难性的。。。。。。。。。
如果你觉得是个好办法的话,建议给自由软件组织发信,至少先通知他们一下,听听他们的意见,不然这种风气的兴起搞不好哪天真是灾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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