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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 shell linux mysql
楼主: zonzi

申请为所有讨论下载的贴解禁,有新证据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5-8-27 00: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 by windrose
在这个问题上,我不是专家,只能参考我认为是专业人士的意见。

要玩擦边球,你尽可以去玩,我玩不起。

跟linuxsir的边一点都檫不着,我可没有要求linuxsir开一个提供下载的服务哦
所以那些什么复制的什么的怎么可能和这个网站产生关系呢?
如果觉得连讨论联接都犯法的话,那google之类的搜索网站不早就因此而关门大吉了吗?
如果说有可能引起版权纠纷的话,很明显,这个论坛里的每个贴都有可能引起这种纠纷,特别是那些转贴的帖子,根据著作法
[php]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们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对在线盗版的行为,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来处理”[/php]
可以保证所有转贴都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吗?我看转贴与连接相比明显是更直接的侵权行为,非常惊讶这种可能性那么高的侵权行为竟然玩得起。
如果不能保证的话,请把那些转贴也给处理了,以及禁止任何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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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7 07: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本帖加精
从本帖澄清了一些认识:学习和研究软件(包括商业软件)目前在我国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保证不以商业利益为目的。
我们是普通用户,如果说要坚持原则,这就是最大的原则;其他的擦边球我们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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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7 07: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Negative.  I am still very confused up to this moment.  We are not professional lawyers.  Further discussions cannot achieve any conclusions.  I would propose to stop and lock this th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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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27 08: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只有连接不会犯法,见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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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7 08: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动机有策划而没有实施的不算**

Post by zonzi
引用windrose的一句话:持枪是犯法的,但讨论怎么买枪犯法吗?
不论怎样,只限于讨论软件下载,不可能违法,如果在本论坛服务器上有些可能有问题的软件,那样才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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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7 08: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windrose老大,你再仔细看看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

Post by windrose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发布软件,是侵权行为。

2.不要以其它人做了不适当的事情而没有受到处罚来作为我们同样那么做的理由,做人做事毕竟还是要有点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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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7 08: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windrose老大,你再仔细看一下你的引用,蓝色的部分
   ,不好意思哈,不是挑你的字眼,对事不对人.........

 网络侵犯著作权可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网络侵权的问题,包括在线盗版的问题,这是最近阶段发展比较快的问题,也是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制定司法解释当中,我们也在研究这个问题,就是适用法律上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侵权作品的这种行为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刑法上规定的 “复制发行”的行为。首先要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们国家《著作权法》是如何修改、如何解决这样一个问题,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10条专门规定了信息网络的传播权。这个法律的第47条也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的这个司法解释正是根据《著作权法》这样的规定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们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对在线盗版的行为,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来处理”,这种司法解释对遏制新的在线盗版的行为是非常有意义的。

  讲到购买和使用侵权产品,特别是像计算机软件,法律上如何处理的问题。这在我们民事法律、刑事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著作权法,包括计算机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保护他人软件著作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当中,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当中对这个问题专门做了规定。我们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我们就按照著作权法的第47条第 1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第24条第1项的规定来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关于民事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在刑事案件上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主要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上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Post by windrose
看看专家的意见:
解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http://www.chinaiprlaw.com/fgrt/fgrt101.htm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0/3071298.html

新司法解释出台 网络侵犯著作权可构成犯罪
http://www.enet.com.cn/article/2004/1221/A200412213744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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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7 12: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zonzi的说法表示一些同意:
讨论下载地址应该允许的,只要资源不在linuxsir的服务器上
这样发生问题也是提供下载资源的服务器应该承担,与linuxsir无关
只要linuxsir服务器不提供下载,一切应该ok
最多也就是把那个地址删除

大家都是为了学习吗,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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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7 12: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google 要是不犯法也就不会被一而再,再而三的封禁了
虽然被封禁还有其他说不清的理由,可是表面上的借口却正是犯法...

这个论坛只是个小地方,假如这样的借口可以封掉 google 那么一样可以封掉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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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7 12: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 by 断翅蝴蝶
对于zonzi的说法表示一些同意:
讨论下载地址应该允许的,只要资源不在linuxsir的服务器上
这样发生问题也是提供下载资源的服务器应该承担,与linuxsir无关
只要linuxsir服务器不提供下载,一切应该ok
最多也就是把那个地址删除

大家都是为了学习吗,何必呢?

传播谣言的人,比制造谣言的人还要可恨
盗版责任是由传播的人来负的
如果用 zonzi 的举证责任分析,我们无法证明自己的地址只提供给了学习的人们,那么我们就是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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