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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为所有讨论下载的贴解禁,有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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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18: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1.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
  2. 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复制代码

转自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http://www.xwcbj.gd.gov.cn/menu/zcfg_brow.asp?id=6

在这个论坛上讨论的都是为了学习linux,所以这条法律明显适合,也非常明白
所以不存在任何非法使用软件的说法,以前的所谓盗版,纯属无稽之谈
发表于 2005-8-26 18: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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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19: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支持。用孔夫子的话说,那就是”窃书不算偷“。
顺便发表一点看法,禁贴量似乎不小,本着对施禁人体贴关怀的仁爱主义精神,可否将申请中的”解禁“改为”以后不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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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19: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里 第十七条 依然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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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19: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有法律支持,腰板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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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26 19: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 by jhuangjiahua
新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里 第十七条 依然是这样的...

多谢大家支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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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19: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以学习和研究为目的的对商业版本的讨论甚至使用在中国目前软件产业极不发达的国情下应当是允许的。很难想象如果没有8090年代的“灰色积累”中国的软件业会是什么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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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20: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五)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鉴于发行版属于软件集合,其中所容纳的各软件均各有授权协议。发行版包含私有软件,这个属于著作权人将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发行版的制作人,但双方的约定中并没有规定发行版版的制作者可以将这两项权利授予第三方(也就是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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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26 20: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 by fundawang
私有软件的授权条款内没有授权你对私有软件本身进行传播。
学习用的叫传输,网络传输只是传输的一种
根据法律,
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17条就是专门针对你的那几条留条后路的,也是专门保护我们(大部分linuxsir的用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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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6 20: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是没有问题的呀,你和软件的著作权持有人之间可以随便的传输。

但你如果涉及到第三方(发行版制作者),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因为发行版制作者并不持有软件的著作权,他只能把他从著作权持有人那里得来的授权发给你。如果发行版制作人没有得到向第三方授予传播权的授权,那么用户自己也就无法传播从发行版制作人那里得来的软件。

比如你把你的手机号码告诉了你的老妈,让他帮你找个对象。某女就有了你的手机号码。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该女生把你的手机号码告诉了一个婚介,这就是你不愿意看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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